关于交通事故致残程度的评估与赔偿问题,需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受害方所支付的治疗与康复方面的合理费用予以全额补偿;
此外,还需根据受害者因其误工造成的收入减少情况,实行相应的补足措施。
对于人身损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更为科学合理的方式,给予准确计算。
具体来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十四项:
1.误工费用:
误工费的计算以受害者误工的时间长短及其个人收入状况作为基本依据。
2.护理费用:
参考受害者护理需求程度及护理人员收入情况,确定具体的护理费用金额。
3.交通费用:
此处交通费用特指在受害者前往医院接受治疗或转院途中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4.住宿费用:
基于受害者需要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赔偿其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住宿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参照住院伙食补助天数与每天费用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核算。
6.相关营养费用:
对受害者因营养补助而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
7.残疾赔偿金费用:
此部分费用度量于受害者伤残程度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采用适当比例计算得出。
8.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考虑到受害者在未来可能需要使用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可能性,对其所需费用加以折算。
9.相关鉴定费用:
例如因受害者伤残程度评估而产生的费用,均应纳入赔偿范围。
10.被抚养之人生活费:
此部分费用主要涉及到受害者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开支。
11.后续治疗费用:
鉴于受害者在未来治疗期间所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对此部分费用予以预测性补偿。
12.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赔偿以去年业界平均薪资总额除以六为主体。
13.死亡赔偿金费用:
对于肉体生命丧失的情况,应当针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
14.精神抚恤费用:
此部分费用人民法院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裁决,通常为5,000至100,000元人民币不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