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该类诉讼的时效性设置为三年时间。
具体的情况是,当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将夫妇共有的财务进行隐匿、转移、变卖或损毁,亦或是捏造虚假的债务以侵吞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被揭露之后,那么在离婚事项完成后,受害方仍然具有权针对以上非法行为实施再次的分割申请,此时涉及到的申请再分夫妇共有财物的诉讼时效同样也是三年,且从受害方发现此类行为之日开始计算。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其有详细说明。
法律还特别设立了相应的条款来予以补充和完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