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抵押的过程中,转让行为是允许存在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抵押财产在原则上是允许自由转让的,除非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协议。
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抵押财产的转让行为得到了抵押权人的知晓和同意,就可以顺利完成。
然而,对于转让所获得的款项,《民法典》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仅当抵押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对其抵押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时,才能有权要求转让方将转让所得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这部分款项进行提存处理。
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还对禁止或限制转让的约定的效力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述:
只有当这种“禁止或限制转让的约定”经过了法定的登记程序,抵押人在转让抵押财产时,其物权效力才会受到影响。
因此,即便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财产不得转让,但若此项特殊约定并未进行登记,那么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受让人也能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