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信用卡欺诈获取财产时,需依据其针对的具体对象,来确定相应的罪名类别。
一般而言,若以信用卡欺诈他人当事人而获得财务,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然而,当针对的对象为机器设备等物件时,则可能被判定为盗窃罪。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存在上述原则性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拾获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在银行自助服务终端上进行操作的行为,仍然需要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内容,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如果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具体来说,这些情况包括: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