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公证费性质并不等同于担保服务费。
所谓公证费,实际上在签署借款合同时,作为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所支付的相应文件处理费用。
至于借款合同,这是尤指由出借方与借款方共同编制并签署,用于规定出借方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及其到期后归还本金及利息相关事宜的条约性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出借贷双方,出于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可能选择为其签署的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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