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丧葬费用方面,相关条例明文规定应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月均工资为基础,对其六个月总和进行计算。
在死亡赔偿金这部分,由于逝者已达古稀之龄(即60周岁以上),依照同样的原则,应以申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准,按十年的期限进行累计计算。
至于被赡养人所得到的生活费问题,依据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需参照赡养人的生活能力缺失程度,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为参考来运算。
对于那些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被赡养人来说,此项待遇将一直提供到他们达到成年人法定年龄为止;
而对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无法获取其他稳定生活来源的被赡养人来说,他们的生活费用将持续发放直至二十年期满。
当然,这其中有特殊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当赡养人年龄超过60周岁时,年龄每增长一岁,支付年限就相应地减少一年;
当赡养人年满七十五周岁时,则可按下限五年来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