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鉴于附条件合同所附加的具体内容需为当事双方拟定并确定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而且这些条件也务必符合法定要求,具备合法性。
具体而言,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即所有法律行为皆可附条件,但依据其本质特性而不应添加条件(指特定情况下)者除外。
对于附有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当其中所附加的条件得以实现或达成时,该法律行为即告生效。
反之,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那么当其附加的条件得到实现或达成时,则表示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将自动丧失。
再者,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指出,对于附有条件的法律行为,若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铤而走险、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阻止条件实现或达成的,应当视为此刻条件业已实现;
反过来说,如果有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而采用不当手段促使条件得以实现的,亦应视为此刻条件未能实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