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并无案底存在。
所谓“案底”,实际上即指犯罪记录。
若经由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并裁决为有罪的情况之下,才有可能产生案底。
而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自然无法形成案底。
具体来说,当公民涉嫌犯罪行为,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检察院有权依据这些因素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此基础上,检察院不起诉又可细分为如下三种不同类型: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在对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查与审查后,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情形的,应毫不犹豫地做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
在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赦免的情况下,检察院亦有权决定不起诉;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之后依然认为相关证据匮乏,便能据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