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进程中,侦查活动主要是由侦查机关通过各种特殊的调查方法与强硬的干预措施,以期明确案件的实际情况、累积关于犯罪行为的各类证据材料,并最终认证和逮捕涉嫌犯罪的人员,从而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基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明晰地认识到,在侦查环节亲属是无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反之,当犯罪嫌疑人被拘捕甚至逮捕之后,他们只能允许辩护律师来访探视,且律师不得携有关联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共同参与这样的探望过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