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主刑覆盖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最为严厉的死刑等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方式。
在总体上,刑罚分成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别。
而在附加刑方面,既包含了向被告人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具经济性及身份性的惩罚手段,更涵盖了针对罪犯个人财产的公诉部门决定进行全部或部分没收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附加刑并不仅仅只能作为主刑之外的补充形式存在,实际上它们也能独自发挥作用。
然而,无论何种刑罚,其主次关系都不可混淆,即由人民法院在判定案件性质并量定刑律时,仅能选择其中一项主刑进行判惩,而不得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多种类型的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