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若某公司系由配偶中的一方在婚前个人投资或与第三方共同设立,那么在此类公司中所占据的股份应视为个体婚前个人资产,并且在离婚案件中仍然会归属于特定的配偶,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然而,若配偶双方对相关事宜另有明确且书面的协议规定,那么情况又当别论。
其次,当涉及到该配偶在相应公司持有之股权时,在结婚期内,基于此等股权所产生的股息分配便不再被视为个体的婚前个人财产,相反地,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因此,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其他配偶可就股权及其在婚约期间的分红收益向法院主张权益,并要求依法予以公正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