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事宜中涉及到孩子抚养费数额设定的问题,可以依据实际发生的儿童需求状况、父母双方的经济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共同进行决定。
在具备稳定持续收益的家庭环境下,对孩子的抚养费用可按照他们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固定比例予以支付。
而在同时承担两位及以上孩子抚育责任的情况下,所支付的抚养费用比例可适量提升,但通常而言,最大的负担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未达到月度收入稳定性的家庭对孩子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则需参考当年总收人或是同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主要依据,依照前述比例来作出相应的确定。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上调或者下调上述比例范围。
抚养费用还应遵循定期支付的原则,若有条件允许,也可一次性结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