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为故意或重大疏忽而未能严格遵循前款规定之诚实告知义务,使其未履行的事项足以干扰保险人对于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用的决策过程时,保险人将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若投保人故意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在保险合同被解除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中,保险人都将不予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额的高尚责任,且保险费用亦不会被退还。
然而,如果因投保人的疏忽未完成如实告知义务,并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严重影响的话,那么在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中,保险人仍然会拒绝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但是他们可能会选择退回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费用。《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