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被依法实施了刑事拘留,并不足以让一个自然人产生刑事犯罪前科或留档记录。
所谓“刑事案底”,简单来说就是指法院根据审判程序,经法庭审理裁决后,对于被判定犯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应记录其个人身份信息、犯罪事实、审案流程细节以及最终判决结果等涉及其犯罪行为的所有相关内容的档案。
然而,刑事拘留这一程序并非刑事惩罚的执行方式,仅仅只是警方、检察院在进行刑事调查过程中所采取得一种临时性且强制性的扣押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手段,并不构成刑事处罚。
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也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案底记录。
实际上,只有经过刑事审判并被判处刑罚者,方能被记入刑事犯罪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