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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4-30 11:15:18 已帮助11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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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作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者的主要赔偿款项之一,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为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因拆迁而给房屋所有权者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具体数额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相应划分与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来确定。
第二个需要考虑给予赔偿的内容是周转补偿费,此项费用主要用来补偿那些因为房屋拆迁而被迫暂时寻找新的居所或者自谋固定住所的住户们所受到的不便影响。
周转补偿费用会按照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设定基准档次,对符合条件的住户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人数每个月进行适当的补贴。
最后一种值得我们关注的补偿费用叫做奖励性补偿费,该费用旨在激励那些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住户或者愿意主动放弃部分权益比如自愿搬至远郊区居住或者并不希望房地产开发单位给予住房安置的住户。
至于奖励性补偿费用的各类标准则需由当地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制定并进行最后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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