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权约定,所持有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然而,债权人依旧保留其权利,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交给第三方,但仅限于以下情况:
首先,该等债权必须具备特定的性质而无法被转让;
其次,若存在明确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禁止此种转让的发生;
最后,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此类转让同样遭到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约定某些非金钱债权不得进行转让,那么这项条款就不能影响到善意的第三方;
与之类似地,关于金钱债权禁止转让的条款,也不会对第三方产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