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要求员工加班需满足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其一为确实存在生产经营所需的工作时长延长需求;
其次则须经过公司与工会组织及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后方能实施加班措施。
针对公司提出加班要求的情况,员工有权予以拒绝履行义务。
然而,并非在所有场合下员工均可对企业的加班请求采取同样的回应方式。
当用人单位出于如下所述原因而引起的工作时间延长情况下,劳动者无权拒绝承担相应职责:
首先,如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重大因素,该等因素威胁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健康状况以及财产安全并需要立即展开处置行动,此类情况下员工不得推卸责任;
其次,若企业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出现故障现象,严重影响生产效率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转,并且亟待修复解决方能保证社会效益,在此种情况下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也需予以配合;
最后,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亦存在许多异常情况允许企业让员工加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处在孕晚期(即怀孕第七个月及其以后)的女性员工以及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母亲在任何情况下皆无需参加企业安排的加班任务。《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