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等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子女意外丧生的情况下,死者的遗属成员有权提出向肇事者索求赔偿,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及用于扶养年长亲人的生活费用。
从广义角度理解,我们通常将死亡赔偿金视为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安慰。
这种精神层面的抚慰旨在弥补因死者离世而给其亲人带来的心灵创伤,其依据便是当事人在遭受此类不幸事件之后所产生的精神压力。
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需要根据各种不同的因素,如各近亲与死者之间的亲戚关系、长期共处关系以及他们现实中的生活处境,来合理地划分这些精神抚慰款项。
具体来看,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应该依据事故发生所在地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参考。
另外,丧葬费用的计算方式应当参照诉讼相关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工人平均月工资标准进行。
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部分,则应按照扶养人是否丧失了正常工作能力,并以起诉法院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为准绳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