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
在借款凭证中的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时限,需依据其所承担的担保方式进行判断;
若采用担保物权方式担保,则无具体的担保时限;
反之,若为保证人提供保证,则具备相应的担保时效。
保证期间乃衡量保证人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之时间段,在此期间内,不得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情况。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协商设定保证期间,但如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应被视为未作任何约定;
若双方并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凭证中的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时限,需依据其所承担的担保方式进行判断。
对于以担保物权方式担保的情形,只要主债权依然有效,则担保亦然有效。
然而,若为保证人提供保证,且双方并未约定时效,那么保证期间将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