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为男女两方,最佳的处理方案便是双方均自愿达成离婚共识。
如在离婚过程中有两名子女需抚养,养育权的分配问题亦可由离异的夫妻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商议并得出结果。
若双方对离婚事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是在子女养育权问题上产生分歧,则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事件进行审理及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