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依法注册的机动车辆,如果其使用寿命已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那么该车辆的所有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卸企业进行处理,这个过程中包括清晰地记录、详细地拆解以及彻底地销毁等各项环节,最后会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以及行驶证转交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注销工作。《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