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宅拆迁,子女是否具备相应的份额分配呢?首先,如果被拆迁的房子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已经归女儿所有,或者女孩拥有所在集体的成员资格,那么她当然应该在这个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份额。
其次,男女生应当平等对待,无论性别如何,都应享有同等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权。
例如,即使女儿已经出嫁并且户籍已经迁移出去,但是只要她仍然拥有之前所在地的集体户口,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最后,即使住房房产证的登记人是父母,其住房产权权益仍然属于父母的合法所有财产。
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住房的拆迁所得安置补偿也应当由父母自行处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房屋拆迁并不意味着孩子有权参与份额的分配。
因为在我国,子女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
换言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仅属于夫妻两人,这是他们的法定权利,两人自然具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因此,孩子在这个问题上并无权力进行分割。《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