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民事事务委托中,通常情况下,律师按照所涉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来收取服务费用。
举例来说,若财产总额达到6000万元,鉴于其数额相对较小,多数律所会将之作为单独案件处理,并依照既定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
以下以四川地区的相关标准为例:
就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而言(一)在未涉及任何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实行按件计费,每个案件收取的费用为人民币1000至10000元不等;
而(二)当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时,则实施按标的金额的比例收取相应费用,依循以下规定的比例逐级递增、累加计算。
比如,在标的不足50000元的情况下(未包含该金额本身在内),费用标准为1000至3000元;
若标的位于50000元以上、但不足500000元的区间内,则对照6%-5%的比例收取;
而当标的超过500000元且在1000000元以内时,收取比例则调整为5%-4%等等。
在此基础上,逐步递增直至标的超过1000000元、但未达50000000元的区间为止,收费比例稍作调整为4%-3%等。
最后,当标的超过5000000元并达到了10000000元以上的区间,收取比例再次调整,为3%-2%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