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的资本投入过程中,投资人可选择使用货币形式的金钱、拥有实物所有权的物品、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或商标、有着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权利作为资金注入的方式。
此外,投资人还能够以自身所能提供的服务价值进行注资(排除有限合伙人这一类投资者)。
当合伙人选择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时,如果这些资产需要进行估值,那么可以由所有的合伙人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有限合伙人是不被允许以提供劳务的方式来进行出资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