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同一项股权是无法进行多次质押的。
为了保障股权质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常需要进行质权的设立登记。
然而,经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股权质押仍然有可能得到再次安排。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外资投资的公司而言,其股权的再次质押还需经过原先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
依据202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在基金份额或股权已经出质之后,原则上不得再行转让,但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则可另行处理。
此外,出质人在转让基金份额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该款项予以提存。
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在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时,必须先取得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然后才能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