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布普通型可转换债券时,除遵循增资扩股的常规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一系列特定要求:
首先,需要在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保持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其次,需剔除非经常性收益,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未扣除该项之前的净利润进行比较,取较低值作为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基础;
最后,本次发行后累积的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总额的40%。
对于发行分离交易式可转换公司债券而言,则需要额外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公司需在最近一期期末经过严格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其次,同样需要在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保持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最后,在过去三个财务年度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应保持平均水平,且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然而,若在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内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取较低值作为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基础),则无需满足上述第二和第三条规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