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宜需视实际情况而定,进一步分析则需参考当事人之间在合约签署中所达成的共识与理解。
倘若合约条款明确规定双方加盟期限一旦届满,加盟方有权索取已支付的加盟费用,那么在加盟期结束之后,彼时的加盟方应当有权利向特许方提出退还加盟费这一主张。
然而,假如合同条款明示禁止无理终止加盟关系或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将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以弥补特许方可能遭受的损失,那么任何由于加盟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合同违约都不会使其有权力索回已支付的加盟费。
除此之外,以下三种例外的情况下,加盟方仍然有可能成功地索回已经支付的加盟费:
首先,即使加盟方已经支付了加盟费,但是他们始终未能获得特许经营的资格,从而无法实现对特许方所授予的无形资产的合法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提前解约的情况,加盟方可以因为支付的加盟费与其所享有的权益不对等而提出退还加盟费的请求。
其次,如果加盟方已经支付了加盟费,并且成功地获得了特许经营的资格,但是在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特许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得不解除,此时加盟方可以将支付的加盟费视为自己的经济损失,并要求特许方对此进行赔偿。
最后,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在签约之前特许方向加盟方提供了虚假的信息,也就是说加盟方是在受到了特许方的欺骗之后才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特许方同样有权提出退还加盟费的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