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产权属拆迁过程中,则必须向受拆迁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关于这方面,对于房屋拆迁的经济补偿设有特定的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来看,拆迁奖励乃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其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符合相关条件的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