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执法手段,乃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针对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所有的被取保候审者都仍旧存在可能触犯法律的风险,他们仍有可能面临着未来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的命运。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当法院经过严格审查,认定对那些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适用缓刑时,通常会在案件开庭审理过后立即作出对被告人执行逮捕的决定。
这样一来,原本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的被告人们就有可能在案件正式开庭后立刻遭到收监拘禁的境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