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以及林地等各种类型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依照土地所处地域的年产值乘以5倍予以计算;
对于耕地、蔬菜地的征收补偿,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按照被征用土地在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计算;
而对于柴山、滩地、水塘、苇塘以及其他具有经济效益的非耕地的征收补偿,则按照该类土地年产值的3倍进行计算。《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