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到拘役或三年以下有限徒刑判决以及明确宣告缓行的犯人,通常情况下不会进行减刑。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贪腐行为涉及到巨额侵占公款或有其他严重恶劣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情节,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周年满后缓期减至无期徒刑之后,进行终身监禁的处罚,且在此期间不会再给予任何形式的减刑和假释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