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指在公共利益遭受危险威胁时,为保障个人或他人的生命、财产以及其他各项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不得已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措施,且对实施侵害的行为人员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均视为正当防卫现象,不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其主要特征如下所述:
第一,起因条件:
必须存在着实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
第二,时间条件: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之时,对其进行防卫;
第三,对象条件:
防卫行为仅能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个别人执行;
第四,主观条件:
防卫行为的目的是旨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力度不可过于强大,以至于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
最后,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便可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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