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有财产范畴。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薪资报酬、奖励资金以及男方与女方实际或应当得到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这些都应该被视为是夫妻共享的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以下财产,均应认定为其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
(1)薪资报酬、奖励资金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收益情况;
(3)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4)由继承或赠与而来的财产,但需排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况;
(5)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此外,对于共同财产中各项财富,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