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明文确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一请求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产生了实际上的财产损失,那么他们有权利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向法庭提出附带的民事诉讼。
与此相适应地,我国《刑法》中亦有明确规定指出,对于因为犯罪行为而使得被害人承受了经济上损失的刑事案件,除了对罪犯进行严格的刑事审判,还应对其根据具体情节处以适当的经济赔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损失”并不涵盖精神损害的范畴。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明确的阐述,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来说,如果试图通过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那麼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