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使用暴力手段获取证据的涉案人员,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其所涉嫌的罪行或违法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所面对的处罚很可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威胁;
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生活无法自理,正在孕期或母乳喂养期的女性嫌疑人,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起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
同时,在羁押期限已经达到,但案件仍未审理结束的时候,也应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