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必须明确指出,拘役并不属于累犯的范畴之内。
累犯可以区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两大类,其中一般累犯是指那些被法院判定带有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责任的罪犯们,他们在司法程序完成或获得赦免之后,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再度触犯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则应被视为累犯。
然而,拘役并非属于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刑罚标准,因此不能被归入累犯的范畴。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六十五条明文规定,那些被判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刑罚得到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后,如在未来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累犯,并且应当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但除非这些罪犯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或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
上述刑期的界定,对于正在接受假释救济的犯罪分子而言,则应该从假释期满日开始重新计算。《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