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征收土地相同,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也包括土地补偿金、安置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作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具体来说,以下是相应的3点内容:
1.针对被征用耕地而言,其土地补偿金应以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产量的6-10倍为准;
2.安置津贴费则根据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确定。
其中,需安置农业人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即被征用地面积以除以征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量之积的方式计算得到。
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津贴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间平均产值得以4-6倍的乘积。
然而,对于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津贴额,不能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率的15倍作为上限规定;
3.对于被征用土地之上的附着作物与青苗的补偿费标准,通常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
至于征收其他种类土地时的土地补偿金和安置津贴费标准,也是依据类似于上述耕地的征收标准予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