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幸降临,一个天真的孩子离我们而去时,作为他敬爱的父母,自然拥有代位继承其财产的法律权利。
根据现行《民法典》之规定,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三者依次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具有同等的继承权益。
同样处在这一顺序中的其他继承人则平分应当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应保持公平正义。
在涉及到对于生活相对困难且无工作能力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继承人进行遗产分配时,我们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心尽力或者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分配遗产时可考虑赋予更多利益。
然而,如果某名继承人具备抚养能力并且拥有足够的抚养资源但不履行相应抚养责任的话,那么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他可能面临不应享有照顾或只能享受较少份额的结果。
此外,倘若各继承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即使未经均等分配,也是合法合理的做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