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货物托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实施的申报信息失实或者缺失某些至关重要的情况等行为导致承运方遭受损失时,被认定为负有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若由于托运人在托运货物的环节中的不当行为导致多式联运经营商蒙受损失,即便托运人已然将多式联运凭证转让他人,托运人仍需对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