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行为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
即便离异之后,无论子女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都仍然是他们共同的孩子。
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旧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教育权以及保护职责。
关于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该遵循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
至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裁决。
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应当尊重并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抚养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以上条款所述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