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犯罪主体层面。
本罪行的主体设定为普通的人为构成要件,其中包含了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
其次,从其主观方面来看,本罪行需要有预谋或者蓄意为之,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必须明晰的了解自己正在为他人策划并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协助的行为。
再者,从被侵犯的客体角度来说,本条法律保护的乃是我国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组织与管理形式。
然后就是在客观层面上,本罪行展现出如下几个显著特征:
即为信息网络犯罪搭建互联网接入渠道,以及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等行为,而且情节恶劣之程度足以引起相关法律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