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规的规定,离婚夫妇对于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倘若其中一方未能尽到自己应尽之责任,这将被视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若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则可诉诸法律,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
离婚后,其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与支付时间,可经双方协商决定;
若协商未果,则应交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在此情形下,必要时子女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原本协议或判决所设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若在确定抚养权利归属方面,主要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女性,那么她无需过多提供证据;
在庭审环节,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真实存在,女方即可立即要求进行亲自鉴定;
若男方拒绝接受亲子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
如有证据表明某一方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出示,且若对方认为此证据对证据持有者不利,则可根据此规定推定此观点成立。
由此,法院将会做出男方需支付抚养费的司法裁决。
此外,假设男方已实际支付过一段时期的抚养费,若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则转账记录亦可作为证明男方曾支付抚养费的间接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