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期长达十五日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亲属以及代理人有权利对于被拘留人员进行探望。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倘若系职业律师,还需额外携带执业证书、律所开具之证明以及委托人特别授权或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相关文书资料。
此外,被拘留者接受探访的次数通常不得超出两次,每次探望人数务必控制在三人以内,且每次会面的持续时间亦不应超过三十分钟。《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