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条款的确立,虽其受到法律阶层的保障与认可,但同样细分前提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
1.不得有违于公序良俗的制约;
2.必须建立在夫妻双方自主意志之上;
3.避免触犯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禁令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等。
对于涉事的夫妻而言,达成自愿离婚共识后,需依照相关程序即签署书面版的离婚协议,同时务必亲身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