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未如期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可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
第一种情况是,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
在此类情况下,债权人仅需根据银行的转账凭证或是银行流水纪录等资料便能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借款。
由于此类转账记录可明确证明原告已经如数将借款支付给了债务人,因此当法院面临此类事件时,将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解释,倘若被告无法合理反驳,法院便会认可这一笔借款已经实际存在。
第二种情况是,在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的情况下,被告方为原债权人开具了收据。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应当被视为已从原债权人处收取到了相关款项。
同样地,针对此类情况,法院的处理思路与前述情况相似,会规定被告方提供适当的证据和详尽解释,如被告方未能证明该项款项的合理性,法院通常会判定该笔借款已经彻底发生。
最后一种情况是,虽然借款也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但是被告并没有向原债权人开出任何形式的收据。
在这种特殊背景之下,原始债权人很难通过书面证据来证实在支付交易中已将款项实际交给了被告。
假如出现这样的状况,并且被告否认了借款事宜,原始债权人想要重新追讨借款,其困难程度很大。
在这个时候,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彼此的立场,那么法院就可能会审理无果,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决。《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