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阐述,要以认定成立生产伪劣化肥案,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点是,这种犯罪行为必然对国家关于农用物资产品质量的严格监管制度和农业生产活动造成了侵害;
其次,从犯罪行为的具体展现方面来看,它就是指那些罔顾农、林、牧、渔业等各项主要生产领域的严格规定,肆意制造虚假质量的化肥,最后导致生产过程中遭受严重损害的各种行为表现;
进一步说,行为人在这个过程中的主观心态肯定是明确无疑的故意;
最后,结合刑法理论,其主体既可以是广大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