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法院做出的缓刑撤销决定属于不可复议事项。
所谓缓刑撤销,是指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若再次触犯刑法并被认定有新罪名,或者发现此前尚未判定的漏罪,那么就必须立即撤销其缓刑资格,并对新罪与漏罪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罪犯违反了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了人民法院判决中设定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者,也应撤销其缓刑资格,并执行原定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