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所规定的拆迁赔偿方案,大致分为以下两个方向:
首先是货币补偿;
其次则是产权调换。
关于货币补偿式的拆迁赔偿,其优势在于实施过程简便易行,能够实现一次性的决策和处置,从而规避由于处理的延误而可能带来的诸多后续问题,诸如延长过渡期间、被拆迁者或者是使用人群无法如期返回原址等等。
此外,货币补偿使得被拆迁者在选择居住环境上更加灵活便利,无需受制于地点等客观条件的制约。
最为重要的是,这一赔偿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因为安置用房品质不佳而导致拆迁双方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至于产权调换,它是指由拆迁方动用自身建造或者购买所得的产权房屋,用以和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置换,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并支付相应差价的一种方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