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遗产继承及受赠等等法令要求特质特征予以保护的种种情况,需将孕育阶段中随着母体生命形成并持续成长的胎儿视作具备社会性的民事权益能力持有者。
然而,如若胎儿在产出之时未能存活下来,那么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便自始至终都不曾产生。
对于孕育期间对胎儿保留权益所进行的处理方法,根据胎儿临盆时是以死亡形式还是生命体的状态来判定,决定了预留权益的归属处置方式。
倘若在分娩过程中胎儿不幸夭折,那么自产下新生儿的那刻起,既丧失了继承已故父母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