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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开庭的离婚案件潜规则有哪些

第二次开庭的离婚案件潜规则有哪些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2024-04-22 09:10:20 已帮助26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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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开庭的离婚案件潜规则有哪些
在涉及第二次离婚诉讼案件中,存在着某些产生影响的潜在因素和暗藏的规则:根据以往的经验数据显示,首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时,鲜少有法院会作出离婚判决的决定;
然而,如若再次提出离婚请求并进入到审判环节,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会做出离婚裁决,同时针对夫妻之间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分配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等方面,给出最终的判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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